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丽江市古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丽江市古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届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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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古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古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古城区行政区域内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推进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标准支付费用。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管理。

第四条 古城区人民政府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相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五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鼓励通过净菜采购、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 减少食品加工废料。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式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深加工,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等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区环境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反馈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责任部门处理。

第二章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餐饮业作业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使用正常;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地点、频率、收运费用和处置场所等内容,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五)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泔水)饲喂生猪,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其他家畜;

(六)每年度12月份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新设立的,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七)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油水的,应当设置符合国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油污分离,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协议

禽畜屠宰单位对其产生的加工废料或者残渣油脂应当单独收集,禁止其废弃物流入食品加工环节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

第三章

第十古城区行政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服务单位应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确认收运主体,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收运服务单位接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

第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地等事项。

第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称收运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有效许可证件

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装置;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标号、反光标贴,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餐厨废弃物收运人员应当规范作业,主动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收运据。

收运单位应当加强收运人员收运规范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收运服务质量。

十九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时及时对污染区域进行清理,收集后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服务客户须将收集容器摆放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区域,并定期不定期对收集设施进行清洗,保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保持车容整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可靠,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并接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实时监督;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送至处置场地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从事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服务单位需要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临时贮存的,其贮存场所的选址、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第二十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或者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的运营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处置单位招标方案,明确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处置数量、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处置服务特许经营协议),并办理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工作证。

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物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废弃物,不得接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贮存和处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通过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电子监控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况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设备停产检修的,应当在检修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考评收运、处置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审批、报送、协调工作,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法制定餐厨废弃物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三)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置;并做好餐厨废弃物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价格投诉处理工作;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作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以及餐饮服务企业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五)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泔水)饲喂生猪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其他家畜的违法行为。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相关信息

(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油水分离装置、未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将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纳入,统筹协调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古城区详细规划。

(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和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强化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将监测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经由信息共享机制获得的信息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在线监测、现场核定、现场派驻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定期公布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九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

第三十条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申请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防止环境污染的处置方案;

(三)停业、歇业的客观事由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制度。并定期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收运、处置情况汇总台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运时,收运单位应当如实建册记录收运台账;

(二)处置单位应当验收餐厨废弃物,核实收运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规范送达;

(三)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定期联合核对台账工作机制,加盖公章后,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核查结果纳入处置台帐管理。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台帐记录,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三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中标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五年。


政策解读:关于《丽江市古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