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妥善解决古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34 号)以及《古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古政办〔2019〕67号)文件精神,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
2.《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34 号)。
3.《古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古政办〔2019〕67号)。
4.《古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古政办〔2023〕113号)。
(三)制定过程
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古政办〔2021〕22号)后,在近四年来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了部分细则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难以保障所有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古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经征求相关部门、法律顾问意见后,已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古政办〔2021〕22号)文件进行修正,内容主要包括总则、保障范围及对象、参保缴费补助标准、认定程序、保障方式、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相关要求及附件共八章、二十八条。与原实施细则(试行)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原只保障了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人员,现将16周岁以下的人员达到参保条件后扩至保障范围;二是按参保险种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补助标准。根据《古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古政办〔2023〕113号)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2023年起缴费补助从2700元提高到4000元的标准。其它的内容基本与原实施细则一致。
政策文件:《丽江市古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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