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切实加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全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四、主要内容
(一)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根据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古城区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区级储备粮油要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储企业储存。
1.仓库容量在65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3.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4.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无违法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情况;
5.承储企业的粮食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具备粮库智能信息化条件。
(三)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发展改革局据此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四)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
(五)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应急情况下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按《古城区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六)区级储备粮油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管理。区级储备粮油所需的相关利费补贴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据实拨付,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七)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后的相应法律责任。
(九)附则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因机构改革将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部门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修订后增加了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条件章节,明确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所应具备的储存条件。增加了区级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章节,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及可对承储企业执行的职权。
(三)将原“奖惩”章节修订为“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框。
相关文件: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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