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填表时间: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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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 比例/ 数量 |
检查 频次 /频次 上限 |
检查 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 联合建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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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沼气池安全生产检查 |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及年度下发文件 |
古城区中小型沼气工程 |
16家 |
16 |
现场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建议联合畜牧推广站的养殖大户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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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与《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等) |
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100% |
一个季度一次/上限6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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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 包装和标识,第三十八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获证企业 |
100% |
半年一次/上限3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联合建议: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组织相关站所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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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抽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100% |
按照省、市、区监督抽查相关文件 |
现场抽样 |
2026年1月至12月 |
联合建议:动监所主要负责抽畜禽产品、渔业站负责抽渔业产品,农环站只负责抽种植业产品 |
检查事项表述有误:农业农村部门只能对生产中及上市前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只能风险抽样,不能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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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获证企业 |
100% |
半年一次/上限3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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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化肥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肥料经营门店 |
50% |
一年两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3月至10月 |
建议合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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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级龙头企业的检查和到期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市级龙头企业 |
100%(29家) |
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建议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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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
种子代理商及种子经营门店 |
30% |
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2月至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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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种基地监督检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种子生产企业 |
100% |
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7月至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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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 |
种子代理商及种子经营门店 |
50% |
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9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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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冬季种子质量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
种子代理商及种子经营门店 |
60% |
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2月至202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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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条。 |
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含农机合作社、农机经销商、农机维修部、农机报废回收企业) |
对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1次/个 |
全年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 |
春耕、三夏、三秋 |
建议与执法大队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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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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