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填表时间:2026年1月19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古城区中小型沼气工程 |
部门规章:《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第三条第三款: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部门规章:《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2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章; 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3 |
对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获证企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章;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4 |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5 |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获证企业 |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6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肥料经营门店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3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7 |
市级龙头企业的检查和到期监测 |
本辖区內的市级龙头企业 |
规范性文件:丽江市农业产业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二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与农户发生购销关系的货款凭证等上报区县产业化主管部门,经区县初步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测评价小组,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8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种子代理商及种子经营门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抽查,并公告抽查检验结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种子的真实情况,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八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9 |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项目资金检查 |
古城区包含种植业、养殖业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项目 |
部门规章:《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93号)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10 |
扶贫开发工作监督检查 |
本辖区內的服务对象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配合检查相关项目、工程、场所。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11 |
对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含农机合作社、农机经销商、农机维修部、农机报废回收企业) |
法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12 |
农药监督检查 |
本辖区內的服务对象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古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